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被告丙00000000
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黃琪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同段七二四二建號(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三六七之三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同段七二四二建號(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三七六之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諸原告所提之該建物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甚明,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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