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相對人 王憐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憐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雷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蔡智勇 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間向聲請人購買電腦週邊產品,該貨款付款方式採月結45天,迄今第三人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付款,尚欠1,959,458元,惟抵押權擔保之貨款範圍僅限於1,500,000元,是僅就此範圍內,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發票、出貨單、本票合約書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67│建│139.9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