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5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5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0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27日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
3月27日起至100年3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第1期起至第3期
止,按訂約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年息百分之1點96加0點
32碼固定計息;第4期起至第6期止,按訂約時原告公告定儲
利率指數年息百分之1點96加15點68碼固定計息;第7期起至
到期日止,按當期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年息百分之2點09加27
點68碼機動計息,並按月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
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約
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95年6月20日起即未清償本息,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
尚欠本金475,927元及自95年6月21日起至95年9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點88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點01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負給付上開款項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往來
明細單各1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主文
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