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和解筆錄
原告 高子珊 被告 黃洋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就本院102年審交易字第70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中午1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仲農檢察官黃明絹書記官陳永訓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高子珊被告黃洋煥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仟元,被告應自民國103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被告應自行匯款貳佰伍拾元至原告郵局南勢角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高子珊帳戶中,且無論應給付之餘額多少,被告應於104年2月28日前全部給付完畢;被告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2年審交易字第701號黃洋煥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高子珊被告黃洋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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