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光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光彬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8,12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4,63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8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4,636元自109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