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堂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志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通行債權人與其他共有人共有之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投簡字第206號、10
7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確定,依法應給付償金,爰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2元等語。惟系爭土地為債權人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債權人就系爭土地之持分僅為2分之1,復未見債權人提出共有人 李兆揚 同意由債權人一人受領全部償金之釋明文件,依上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後,債權人得請求金額為部分2,001元,是債權人請求超過2,001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