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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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許瑞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