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1號抗告人 陳淑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宗宏 、 黃葉冬梅 、 黃景福 、 黃宗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8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