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巧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劉巧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巧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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