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許原溢
林沁潔
許栩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賴玉霞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4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
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