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明人甲○○○○○
男(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0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 王綏鴻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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