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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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朱玉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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