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曹建新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建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建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99103614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保證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曹建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拘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為實;此外,被告現未在監所或在羈押中,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