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海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昆海前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