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傅綺玲被告傅永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綺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傅綺玲因被告傅永錡詐欺案件,前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10,000元後免予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經核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國庫存款收款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及兵役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洵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