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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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劉瑞興 被告 蘇鈺 洺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上訴字第98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冒名申請多家信用卡,詳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84號案件筆錄,損害原告之信用及名譽上損害,爰請求被告應給付信用卡呆帳款及名譽上損失新臺幣10萬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偽造文書罪,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與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併予審理並判處罪刑在案,惟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認不成立偽造文書罪,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賴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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