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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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家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1、8號上訴人 李培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賢柱 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計新臺幣(下同)163萬32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5854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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