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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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桂銘宏選任辯護人張必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桂銘宏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桂銘宏意圖供栽種之用而基於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前之同年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英國種子城網站,以英鎊187.69元(含運費)之價格,購買大麻種子共32顆,並於同年9月26日以匯款方式支付上開貨款。嗣該批大麻種子於同年10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之國際貨運業者自國外運抵臺灣,再由不知情快遞人員轉送至桂銘宏之住處。桂銘宏以此方式將進口上開管制物品即大麻種子並自國外運輸至其住處。
二、桂銘宏取得該批大麻種子後,另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2月初某日止,接續將5顆大麻種子放入盆裁,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栽種大麻並維持適當之生長環境。嗣於106年2月28日,將其中1株已成株、開花之大麻花及大麻葉剪下,吊掛後以電風扇風乾成大麻成品,而製造第二級毒品。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桂銘宏及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現場照片、網路教學影片之擷取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跨國匯款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36頁、第57頁、第59頁、第63-74頁),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查大麻種子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
之管制物品。大麻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製造係指對於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63號判決同此見解)。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大麻花可採收後,其先以剪刀剪下,再掛起來用電風扇風乾至完全乾燥;其將風乾後大麻花撕碎後,直接放在吸食器上點燃吸食,大概在106年2月28日第1次成功製造出大麻後自已施用,陸續到被查獲前都有施用等語(見偵卷第8-9頁),佐以卷附照片所示扣案大麻風乾情形(見偵卷第70頁及背面),可見被告加工於大麻而使之達可供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既遂。
㈡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的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其運輸大麻種子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運輸大麻種子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其利用不知情之貨運及快遞業者進口及運輸大麻種子,為間接正犯。⒉被告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製造大麻後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雖以二者均是基於一行為決意而為,應論以想像競合等語。惟查,被告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應係出於單一犯罪計畫所為。然在一個犯罪計畫中,經常可能含有數個不同之犯罪行為,數行為除合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要件外,不能以基於單一計畫所實施,即概括論以單一決意所為之單一行為。被告所犯2罪,時序上已有先後之分,並非出於單純一行為,亦無行為部分重疊之情形,於法律上自無從評價為一行為。此外,私運及製造行為彼此不相關連,並無必然伴隨有高度行為與低度行為、重行為與輕行為、前階段與後階段行為、部分行為等關係存在,亦非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在內,無從依吸收關係論擬。從而,辯護人所辯,容有誤會。
㈣查被告就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
白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毒品,仍自國外進口大麻種子而自行裁種並製造,妨害我國政府對進口物品及毒品之管制,實不足取,惟念其為供己施用而進口種子並製造大麻,數量非鉅,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配合偵查機關調查,態度良好,復考量大麻於人體之毒害性、被告之素行、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成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除因檢驗而用罄者以外,其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
2所示用於盛裝上開大麻之密封罐及塑膠袋,與所盛裝之大麻並非難以析離,應屬被告所有供持有大麻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㈡又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
,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同此見解)。是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種子及植株,尚不得認屬第二級毒品,然大麻種子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另該大麻植株1株,依其植株外觀尚未達可收成之程度,亦無事證顯示已供本案製作大麻之用,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要件,然屬被告為製造毒品而栽種,係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盛裝上開大麻種子之塑膠盒,係被告所有供持有大麻種子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製造第二
級毒品或意圖供製造毒品而裁種大麻所用,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頁、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第43頁、第56頁背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㈣至扣案大麻吸食器1組,與本案犯罪無涉,爰不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育駿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1│大麻成品1罐、大麻成品1包(驗餘淨重共計26.06公│││克)。│├──┼────────────────────────┤│2│密封罐1個、塑膠袋1個。│├──┼────────────────────────┤│3│大麻植株1株、大麻種子27粒(含塑膠盒1個)。│├──┼────────────────────────┤│4│化學肥料8罐、溫濕度測量器1個、鐵架(含燈光設備│││)1組、濕度加強器1個、培養土1包、除濕機1台、│││剪刀2把、刀片1支、活氧機1個、電風扇1台、盆裁│││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