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7號抗告人即被告 巫慶仁 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 律師
陳立婕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因不服本院102年6月4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示。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抗告人即被告巫慶仁雖對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2年6月4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所列情形不符,依法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蔡志宏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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