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林助信 律師即 趙金生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金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8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8月21日至126年8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趙金生。債權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趙金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並經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962號裁定指定林助信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而相對人趙金生於00年0月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9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1年3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19,6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均為影本)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同榮││1118│建│468│100000分之339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範圍││││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1││臺中市北屯區同│住家用│6層:85.28│陽台:14.89│全部││││榮段111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233├───────┤12層│││││││臺中市北屯區后││││││││庄北路175號6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同榮段3256建號建物:面積:1,21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0(含停車位編號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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