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瑞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有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傳喚證人 郭正雄 (待證事實:警卷內翻拍照片所示建物、黃檀木、被告騎車拖行黃檀木進出路線、以手電筒照射等的相關位置)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3月2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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