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鄭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拾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壹佰叁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