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李嘉莉 (原名: 李秀枝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下同)壹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