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更一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91號上訴人 李財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複代理人 邵啟民 律師被上訴人 郭靜儒
郭宇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 律師
陳士綱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相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具狀 陳明 請求確認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部分,是否包括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 曾碧昭 所負借款債務部分;及就上訴人所提本票部分之共同發票人包括被上訴人在內,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蘭
法官陳筱蓉法官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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