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保誠證券投資信│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壹│一九九六0.一││託股份有限公司││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