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5號上訴人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88,27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7,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