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0號上訴人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之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於97年7月11日收受前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永祥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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