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黄揚洲 住臺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聯正律師事務所住臺南市○○區○○路○○○○○號4樓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黃中宏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6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9,63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