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79號原告 沈煒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