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怡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韻竹
一、債務人林怡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壹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怡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韻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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