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敦南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貳萬陸仟壹佰玖│0000000│││司││三日│拾捌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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