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易字第19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2號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81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未於本院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狀所述因本案汽車修理費用龐大,無力支應云云,並非得減免本案刑責之事由,是本案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