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2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49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5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之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9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於97年11月21日命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惟被告至今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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