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丙○○
巷50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四五六、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二九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