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已執畢)││├───────────┼───────────┼───────────┤│犯罪日期│96年4月4日│95年底某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年度及案號│2122號│676號│├─┬─────────┼───────────┼───────────┤│最│法院│基隆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723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3日│97年10月16日│├─┼─────────┼───────────┼───────────┤│確│法院│基隆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723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23日│97年11月10日│├─┴─────────┼───────────┼───────────┤│備註│基隆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1731號│97年度執字第18203號│││、基隆地檢97年執緝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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