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酈長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8月5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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