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乙○○原告訴請被告丙○○、甲○○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遷出台中縣○○鄉○○村○○街○○號房屋之房屋及土地價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