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0號上訴人戊○○○上訴人己○○上訴人丁○○上訴人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7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
㈠上訴人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51,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㈡上訴人己○○部分為1,051,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㈢上訴人丁○○部分為1,051,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㈣上訴人丙○○部分為1,051,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以上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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