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芊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遲延費用及其他費用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古芊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