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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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債權人 石詠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則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正確金額為何?(台端請求事項所載金額為新台幣26,040元,惟請求原因及事實之9筆借款總額為新台幣26,030元)
二、債務人劉則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