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仲彬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仲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仲彬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2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