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訴訟代理人 金國興 相對人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蕭品絜 為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79條、81條亦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盛光電公司)滯欠聲請人民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林成富 又於95年7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於98年3月26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298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本院家事法庭97年6月3日雄院高家切95繼2254號函文、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而蕭品絜(更名前為蕭玉萍,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為林成富之配偶,且經本院函詢蕭品絜是否願意擔任高聖光電公司之清算人,其迄今未表示反對之意,可見其應熟悉高聖光電公司之事務,是本件由蕭品絜擔任高聖光電公司之清算人,核屬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