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董事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劉立恩 原告與被告漢鼎運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董事長、董事登記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與被告間之董事、董事長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