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坤賢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捌日所為本件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
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坤賢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本件被告撤銷與檢察官協商之合意,從而,原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