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7號原告 劉本吉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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