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