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甲○○(即國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國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4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0月1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國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國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營所稅額尚未核定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4年度司字第287號、95年度聲字第571號及95年度聲字第2189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0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