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5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丁○○丙○○乙○○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
甲○○住臺中市聲明人即繼承人庚○○住臺中市
己○○住臺中市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住臺中市
丁○○住臺中市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之名義暨簽章,應予補正。
一、庚○○及己○○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