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24號原告京電運通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珮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68,500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之當日(105年9月12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1.892元折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602元(計算式:68,50031.892=2,184,602),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68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