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楊雨滄 相對人睿成煌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睿煌人相對人 黃順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二七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以本105年度存字第2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76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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